“通过我方的调查,得知了王博所创立且实际控制的公司动播,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中包括电子数据,视频等。”

  “不正当相关视频播放量高达数亿。”

  “并且通过对于动播的收入调查得知,动波的年收入高达数亿。”

  “根据刑法中第363条,364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本案当中,检方认为王博所负责的动播有限公司。”

  “传播淫秽物品,并且收入高额,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王博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检方建议,因你情节特别严重进行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咚咚!

  杨耀东敲响法锤“被告方委托律师有什么想要说的吗?”

  “有的审判长。”

  苏白开口。

  对于该案件和检方以及这个案子的总体情况,苏白在先前已经了解过了。

  作为动播的负责人王博,对于动播传播淫秽物品该不该负责任?

  按理说是应该的。

  因为传播淫秽物品在事实上已经发生,并且王博作为其负责人,理应对动播负责。

  但是构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苏白认为是不构成的。

  所以对于这个案件,他同样做着无罪辩护。

  在审判长的询问下,苏白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想先请检方进行举证。”

  咚咚!

  “申请通过,检方开始做举证吧。”

  “好的.…”

  沈翔没有想太多,这个案子他已经得到了准确的许可,对于王博的罪行控告必须要全力以赴,

  在听到审判长的回答后开始进行举证。

  “第一动播公司的服务器中存储的有大量的淫秽内容。”

  “第二根据检方所利用,动播进行搜索,发现了软件中包含了大量的污秽视频,其中动播公司所做的软件当中,甚至在热搜中都能发现到大量的污秽视频。”

  “第三.….”

  “.….….”

  检方列举了数条,进行举证。

  不过苏白在听到检方的举证以后,举手示意打断了其举证的内容。

  “我想请检方先等一下.…”

  “被告方委托律师有什么话要说?”

  “是这样的,我想请问检方,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是从哪里得来的?是直接从动播公司的服务器取出来了吗?”

  “是的。”

  “那么,我方能不能申请公开一下检方提供的证据?”

  “可以。”

  苏白安静的等待着检方准备提供的证据。

  而检方进行公开的也很干净利落,将从动播公司搬出的服务器,放在了法庭上。

  “这就是从动播公司中取出来的服务器。服务器中相关的视频资料中包含的淫秽物品。淫秽视频能够达到70%。”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没有。”

  “请检方继续陈述。”

  “好的。”

  沈翔也没有考虑太多,对于王博的罪行和相关的证据继续进行陈述。

  “第三王博作为动播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动博公司应该具有着监管的责任,但是其并没有进行监察,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没有起到一个监管,导致了动播传播淫秽物品和视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在此过程中,王博作为动播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构成了相关罪行。”

  .

  ….

  在检方陈述完毕以后,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杨耀东,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看向被告方当事人席位。

  “被告方当事人王博,对于检方所控告的伱的罪行,你认罪吗?”

  王博“我不认罪,我不认为我构成了相关罪行。”

  “我想请我方委托人,对我的行为进行辩护。”

  咚咚!

  “那么现在请被告方的委托当事人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诉讼方提供的观点。”

  “其中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他的服务器只存储了用户搜索,打开并播放的内容。”

  “对于其内容进行缓存作用。”

  “并且.…”

  “不存在主观上的刻意缓存,所以我方认为,仅此一点,就不能构成动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有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点,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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