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讨是合情合理的,但前提是有法可依,这个「法」,就是关于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
而当时中国还没有加入公约,因此想要讨回文物的话,就必须让我国证明青铜敦被变卖的全过程,通过讨还赃物的形式,才能将之要回来。
也
就是说,我国还是必须要找到变卖青铜敦的真凶,才有拿回文物的可能。
案件又回到了最初的。
专案组再次出动,他们沿着唯一的管子钳线索疯狂摸排。
这一次专案组将重点放到了曾经发生的旧案里,结果,还真给他们找到了一桩!
鄂省一个县城的工商银行,同样发生过一起用管钳砸坏柜锁的金融债券被盗案!
而根据痕迹鉴定,这把管钳的型号,和屈原纪念馆的型号一样,也就是说,两桩案件的真凶,很可能是同一人!
专案组立刻来到县城,进行新一轮的摸排。
几周艰苦的工作以后,专案组终于摸到了县城中的一个盗窃团伙,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经过比对,发现其中一位盗窃成员的指纹,刚好和遗留在屈原纪念馆盗窃现场的指纹吻合!
事情发展到这里,真相已经全部水落石出,专案组几乎能断定,在屈原纪念馆盗走文物的,正是这伙盗窃团队。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盗窃团伙被逮捕归案,经过一阵严格审讯,团伙吐露了全部实情。
主谋是其中一个叫李建新的人,是他趁屈原纪念馆闭馆时,偷偷潜入馆内,盗走了文物。
文物在手里很容易被查到,作为惯犯的李建新知道必须立马脱手。
于是他找到广州一个文物贩子,双方达成一致,用三万块钱换到了这批文物。
文物贩子得手后,也怕公安查到自己头上,立马转手给了一位香港商人。
经过香港商人转卖,这对青铜敦便被卖到了美国,经过五个月颠簸,青铜敦最终出现在了美国拍卖会上。
查清事情原委后,公安部和文物局联合出面交涉,提交了完备的案情通报,完整的证据链条和侦破逻辑链条,在百分之百地确证青铜敦属于我国被盗文物后,拍卖行最终取消了拍卖计划,同意将青铜敦送还我国。
到此屈原纪念馆被盗一案也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主谋李建新和另一名从犯被判处死刑。
一九***五月,距离案发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东周青铜敦再次漂洋过海,重回祖国的怀抱。
这件案件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我国第一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成功的案例,也为之后更多的国际文物追索案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情档案的最后,还附加了两本国际公约的文件。
第一本是一九五四年出来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
第二本是一九七零年出来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这就是到现在为止国际上关于文物追索的两本法律文书,一切的追索都必须建立在这两本法律文书的基础之上。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完备的证据链。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得是公约的加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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